招商智翔道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特51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66号北大资源缤纷广场一期整体商业区4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园林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地园林公司称:1.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裁字第0744号裁决书;2.仲裁费及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从而作出了错误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其拒绝继续施工,导致不低于5000平方米施工面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在2019年3月对工程量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不再按照2015年10月15日的《施工合同》5.2项约定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即原2015年10月15日的《施工合同》5.2项约定已不再适用。被申请人隐瞒了上述事实,导致仲裁委作出错误仲裁,依法应予撤销。 智翔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仲裁法规定的申请期限;2.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已经将申请人提到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仲裁庭并经举证质证,至于仲裁庭如何根据证据进行裁决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隐瞒证据的情形;3.本案仲裁裁决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已经将案涉执行款划至智翔公司账户,且申请人没有申请不予执行,说明申请人已经认可了裁决书的裁决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安顺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附图。拟证明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至今没有完工。被申请人质证称前述《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双方已经结算;对于附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提交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本案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贵仲裁字第074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38562.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3856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之日;二、驳回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17587.0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会预交),由被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经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其拒绝继续施工,导致不低于5000平方米施工面积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双方在2019年3月对工程量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不再按照2015年10月15日的《施工合同》5.2项约定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的事实,导致仲裁委作出了错误仲裁。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属于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认定的范围,该事实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事由。故本院对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