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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5民终7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为:1、上诉人的购车行为不受公司规定《采购管理制度》的约束,且上诉人在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后,内心确认公司员工可以参与购车,虽然该份通知最终通过时间在上诉人购车之后,但说明公司并不禁止员工内部购车,上诉人并非明知公司禁止而不自行回避的情形。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智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一审请求:1.判决智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37223元(9488.91元/月×12.5个月×2);2.判决智翔公司支付***2018年9月的绩效工资21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智翔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于2006年6月15日入职智翔公司单位工作,现任智翔公司设备租赁中心车辆管理处处长职务,月工资9489元。2018年11月30日,智翔公司无任何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一审查明:2008年5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才市场派遣至智翔公司单位工作。2011年8月,***与智翔公司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任智翔公司所属设备租赁中心车辆管理处处长。双方确认,***本人工资9489.05元/月。 2017年10月10日,智翔公司决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对公司所有的三辆旧车进行出售处置。智翔公司在公司官网“招标信息”栏目中发布《【招标】设备处置招标公告》,三辆旧车内部限价6万元,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北京时间12:00,联系人为***。 2017年10月13日,智翔公司又在公司官网“招标信息”栏目发布《【招标】设备处置招标公告第1号补遗书》,将三辆旧车的内部限价6万元更改为105000元。 2017年10月12日,***起草《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通过公司内部账号报送到签发人***审批,***于2017年10月13日审批同意后再通过公司内部账号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在主管领导***审批过程中,投标时间2017年10月17日12:00届满。因***出价最高,三辆旧车以113500元成交。 2017年10月20日,《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经***审批同意后,发送公司办公系统公示。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允许公司员工可以参与三辆旧车的竞买。 2018年,在纪检巡视组巡视期间,因员工举报,纪委介入调查。智翔公司认定:2017年10月,在智翔公司三台车辆的处置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伙同社会人员李某和杨某,假借李某名义参与公司旧车处置招投标,李某中标后实际由杨某及***向智翔公司支付中标款项,由杨某负责倒手卖车。***等人提车后转卖给杨某联系的买家,三人共同分配了买卖车辆产生的价差,在公司调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30日向公司退回9500元。 ***在2018年9月30日向智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自己与他人合伙,以他人名义参与公司旧车竞买,自己从中获利10000元的事实予以自认。 2018年11月30日,智翔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从2018年11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于当日向***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以智翔发(2018)134号文向公司内部发布《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通报》。 ***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智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8235元、支付2018年9月绩效工资2100元、支付手机包月费3600元。2019年3月29日仲裁委作出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绩效奖金21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不服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4月3日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智翔公司单位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并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开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七)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智翔公司单位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或情节之一,予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扣减个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三十八)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招标工作纪律,向他人透露考察(资格预审)情况和邀请单位名单或可能影响公平的其他情况、给投标人通风报信、私下接触投标人、接收投标人的财物(消费)或者其他好处的。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智翔公司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智翔公司对企业财产出售处置,不是企业的采购行为。但其出售处置的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因此智翔公司单位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中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对本次处置行为有约束力。***作为本次公开招投标的具体联系人,系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起草《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允许企业内部员工参与竞买需通过内部流程审批,说明公司规章制度是禁止员工参与本次竞买的。***作为起草《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的责任人,在明知禁止员工参与,《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又未被正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不但不自行回避,反而以隐名的方式参与竞标,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当然损害了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性,也同时侵害了其他员工公平参与竞价的权益。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足以认定***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智翔公司作出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据,***要求支付赔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智翔公司同意支付***2018年9月绩效工资2100元,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智翔公司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9月绩效工资21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智翔公司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决定予以免收。 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并未举示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智翔公司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智翔公司对企业财产出售处置,虽不是企业对外的采购行为,但其出售处置的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因此被上诉人公司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中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对本次处置行为有约束力。上诉人作为本次公开招投标的具体联系人,系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且上诉人***起草《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允许企业内部员工参与竞买需通过内部流程审批,说明在此之前,公司规章制度是禁止员工参与本次竞买的。上诉人在明知禁止员工参与,《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又未得到公司最终正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不但不自行回避,反而联络案外人以隐名的方式参与竞标,从中获取利益。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被上诉人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三十八项之规定,足以认定***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此作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