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智翔公司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仅适用于职工的采购行为,而智翔公司处置旧车系财产处分行为,不属于采购行为,本案不应适用《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作为旧车处置活动中的联系人虽参加了拍卖,但其按照公开竞价、公平竞争的方式以最高价购得了车辆,价款也超过了智翔公司限定的底价。***在整个旧车处置活动中并没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为,不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3.2017年10月12日,***起草了《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并报其分管领导***审批,通知中明确了公司职工可以参与旧车处置活动。在***审批通过后,按照惯例,智翔公司很快就会通过该通知并在内网发布。***作为起草人,内心已经确认公司员工可以参与旧车处置活动。虽然该通知最终在旧车处置活动结束后才通过,但足以说明智翔公司允许公司员工参与旧车活动的事实,应视为对***行为的追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0日,智翔公司在公司官网发布招标公告,决定对三辆旧车进行出售处置,联系人为***。根据智翔公司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招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情形的,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智翔公司处置旧车的行为虽不属于企业的对外采购行为,但因其出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故《采购管理制度》中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仍适用于本案。***作为智翔公司旧车处置活动的联系人,系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起草《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中规定允许员工参与竞买需通过内部流程审批,也能够说明在审批通过之前,智翔公司是禁止员工参与本次竞买的。***在明知员工禁止参与竞买、《关于旧车处置的通知》又未得到智翔公司最终正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不但未自行回避,反而伙同案外人李某、杨某以隐名的方式参与投标,最终以李某名义中标并获利。
智翔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三十八)项规定,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招标工作纪律,存在向他人透露考察(资格预审)情况等情形的,智翔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前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智翔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性。智翔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从2018年11月30日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要求智翔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