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