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301号
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379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特铺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7元,减半收取9178.5元,由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