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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415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