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415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