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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9645号 原告:***,男,19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