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10219号
原告: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本院在审理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智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贵州长某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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