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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与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异106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大楼A座A1117。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街道湾城立交东。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2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晨通信公司)买卖纠纷案件【案号是(2016)深南法执字第1336号】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华晨通信公司账上的98万元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所扣划的98万元不属于华晨通信公司的财产,请求法院停止对华晨通信公司在建设银行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执行,并将扣划的人民币98万元返回监管账户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称:被法院扣划的98万元的使用是要严格按照异议人跟华晨通信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华晨通信公司通过”绿色节能集装箱式数据中心”核心技术突破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之后,才能按照我方的拨款程序和方式分别进行拨付。在华晨通信公司没有通过中期评估和验收之前,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无权支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异议人根据与深圳市华晨通信公司签订的《南山区科技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将项目资助款100万拨入华晨通信在建设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所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98万元是异议人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并不属于华晨通信公司,请求法院停止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执行,并将已划扣的98万元返回该监管账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其将100万元实际打入华晨通信公司的账号。本案中异议人即使已经将上述款项汇入华晨通信公司的账户,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明确货币占有即为所有原则,该资金已经转入华晨通讯公司名下,上述款项的所有权是属于华晨通信公司。异议人与华晨通信公司的合同关系仅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合同中只是约定了该资金的使用条件,就资金的所有权是否保留并未做约定,并不影响上述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异议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异议人称项目资金的拨付是通过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之后,才能按照其拨款程序和方式分别进行拨付,而其提供的证据表明项目并没有中期评估,更未有验收通过,却称其将款项100万元汇入华晨通信公司的账户。异议人在与华晨通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已预先考虑到该资金可能存在被冻结、扣划的情况,双方约定若发生被冻结、扣划的情况,由华晨通信公司承担相应资金的退还义务,异议人可以向华晨通信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本案扣划的98万元是在华晨通信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绿色节能集装箱数据中心”核心技术突破项目合同书;2、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3、关于将事前资助类项目扶持资金委托银行监管的函;4、南山区科技项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5、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证明;6、南山区科技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7、关于确定南山区科技项目资金监管银行拨款程序的函。异议人据此证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目前的所有权不属于华晨通信公司。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其与华晨通信存在合同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华晨通信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内98万元系其所有,本院作出裁定冻结、扣划该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异议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与华晨通信之间的纠纷,异议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