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25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1187633U,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街道**村委徐窑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天坛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08179571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龙荡村委青龙村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润发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坛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天坛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天坛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0777.3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