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9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兴泰大街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恒科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后**与308国道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科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