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419号
原告:****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七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均,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兴泰大街9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