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2民终7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兴泰大街9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利利,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创力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创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国家行业政策调整,宝能公司经营遭受巨大正面冲击,被冻结资金近亿元,从而影响了其款项的正常支付。请人民法院考虑企业生存和社会就业稳定等实际情况,改判驳回创力公司要求宝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企业生产予以支持。
创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宝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两年来宝能公司始终无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意思表示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及行为,创力公司无奈之下方诉至法院;其次,在一审诉讼期间,宝能公司不承认存在50,000元保证金,致使创力公司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搜集证据、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能完全弥补创力公司的损失,宝能公司亦不可能因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受到影响;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宝能公司未按期退还保证金,给创力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创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宝能公司退还创力公司5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22年3月17日,利息为3290.56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宝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5月宝能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对其PS厂一次成型生产线设备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2020年7月1日17时前;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2020年6月28日,创力公司向宝能公司转款50,000元用以支付投标保证金。2020年7月22日宝能公司该项目定标,创力公司未中标。2021年1月13日宝能公司向创力公司发送往来询证函,确认欠创力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但宝能公司至今未向创力公司退还上述款项,创力公司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宝能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创力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但宝能公司在创力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创力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创力公司主张宝能公司退还其投标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创力公司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创力公司提供的中标结果公告,定标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因宝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日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日期应为2020年8月21日,宝能公司应在该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9月4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创力公司,因宝能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创力公司有权要求宝能公司自2020年9月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宝能公司之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其出具的往来询证函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宝能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河北创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宝能公司作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招标文件开展招标活动。现创力公司作为投标人已向宝能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在创力公司未能中标的情况下,宝能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保证金及时退还创力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宝能公司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给创力公司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创力公司有权要求宝能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宝能公司不同意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理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