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4503号
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L0868787906。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92335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诉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于2023年8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撤回对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撤回对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宣城市双桥自来水厂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