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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 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88560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竹苑路与**路交叉口西北105米文房四宝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92335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不足部分,保全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