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原告:**,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