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初176号
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立交桥东北角丹桂园售楼处。
负责人:张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辉,该公司造价合同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万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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