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炽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江石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KEQD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小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981606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011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对**、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严格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3)川1011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