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4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力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40号0109-0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5470125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智,四川法锐(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小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98160638。
法定代表人:曾淑华。
被申请人:**全,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内江市力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川1002民初435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0010_1的账户金额140,000元,现申请人内江市力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力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决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0010_1的账户金额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