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小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98160638。
法定代表人:曾淑华。
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壕子口路1032号1栋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4781E。
法定代表人:李方忠。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1002民初5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银行开户账号为10413000********_C3xxxx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金额为9713.65元。于2022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23074823291********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金额为109412.93元。于2022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23074823091********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金额19533.1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开户账号为213012010********_C20xxxx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金额为6628.53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开户账号为1306********的银行账户,并扣划金额为5939.76元。上述扣划共计151228.06元(其中,案款149060.06元,执行费2168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9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为产权人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1032号1栋附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824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为产权人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1032号1栋附2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8268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为产权人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1032号1栋附2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825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为产权人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1032号1栋附3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82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办理续冻结、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要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江***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世杰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