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建设有限公司

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常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21财保39号 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UDGQL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常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的银行的存款302990元(账号:2230********)。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常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的银行的存款302990元(账号:223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35元,由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