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平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徐某某与平常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232.49元,本案于202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4)皖031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