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常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平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徐某某与平常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232.49元,本案于202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4)皖031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