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05号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1-1),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三界镇104国道,
法定代表人:吴慧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年,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78704112,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唐冬,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