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104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
法定代表人:吴慧枝,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年,***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宝塔花园10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460025E。
法定代表人:颜爱明,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
法定代表人:吴慧枝,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宝塔花园10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460025E。
法定代表人:颜爱明,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辉电气有限公司与***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蒋新林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