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104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明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宝塔花园10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460025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明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