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884号
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二坝路檀树综合楼1号楼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U46CD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严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138U。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严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因双方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1元,由原告***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