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睿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3535号 原告: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睿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德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8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睿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