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创机床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555号
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水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北牛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勇娟。
被告:孙勇娟,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机床有限公司、孙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湖南华成铁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敏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马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