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126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888.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7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888.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海涛
书记员 李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