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238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罗丰,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湘瑞社区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影响,故本案暂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