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238号之一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罗丰,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湘瑞社区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