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46号
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80480441。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
被申请人: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东六路南段77号C6栋三一众创19层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5Q5P8D。
法定代表人:胡志武。
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511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51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