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46号之一
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80480441。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
被告: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东六路南段77号C6栋三一众创19层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5Q5P8D。
法定代表人:胡志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511元。现原、被告于2022年6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申请由本院直接从被告的银行账户划拨700000元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