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4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80480441。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
被申请人: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东六路南段77号C6栋三一众创19层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5Q5P8D。
法定代表人:胡志武。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湘0181民初54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账户9550********的银行存款883511元,并冻结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账户6981********的银行存款883511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根据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扣划申请,需要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账户9550********的银行存款88351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南伍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账户6981********的银行存款8835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