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与河南省海韵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028民初791号
原告: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沙田村。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海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奕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文化路文华小区6栋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湘潭金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西路福安楼1栋附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金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030100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以下简称:石壁湖加油站)与被告河南省海韵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湖南奕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奇公司)、***、湘潭金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启航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湘潭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石壁湖加油站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申请追加奕奇公司、***、金启航公司、平安财保湘潭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奕奇公司、***、金启航公司、平安财保湘潭公司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壁湖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启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财保湘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壁湖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韵公司赔偿承运货物损失273212元及延迟交付损失27000元;2、判令海韵公司赔偿石壁湖加油站因解决纠纷遭受的损失17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14000元、差旅费3000元);3、判令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在货物赔偿责任险内对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4、诉讼费用由海韵公司和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石壁湖加油站从广东易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买××号汽油,2022年12月31日由海韵公司派出的豫RJ××**(挂车:豫R××**)车辆承运。2023年1月1日,该车辆在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石壁湖加油站的货物全部损毁,直接损失273212元,可得利益损失27000元(按市场正常利润10%)。该车辆在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购买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石壁湖加油站多次与海韵公司、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石壁湖加油站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花费维权支出包括律师代理费14000元和往返差旅费3000元(具体以实际票据为准)。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海韵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2、豫RJ××**(挂车:豫R××**)车辆在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了《货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该保险包含有每次事故50万元限额的货物赔偿限额。人车证照齐全,本事故所有合理损失都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包括诉讼费用;3、太平财产河南分公司从未就免责条款对我司进行过提示及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我司不生效。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石壁湖加油站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石壁湖加油站的延迟交付损失、律师费及差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5、对于石壁湖加油站提交的证据及诉请金额的合理性,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辩称:1、石壁湖加油站主张的延迟交付损失因经营风险等原因存在不可确定性,其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且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赔责任范畴。2、对于货物损失因事发时并未进行现场勘察,不能推定货物已完全灭失。3、本案基础法律事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理赔后我司享有追偿权,应当依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我司不承担。
奕奇公司辩称:我司既不是运输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关联方,非本案适格主体,且石壁湖加油站明确其诉讼主张是基于其与海韵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海韵公司与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才向两公司主张权利。其次,我司在施工场地进了风险提示义务,因此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金启航公司辩称:1、我司非运输合同的相对方,非本案适格主体,且石壁湖加油站未向我司主张权利。太平财保公司河南分公司无权申请追加我司为被告。若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要向我司主张权利,应当以侵权为由另案主张权利。
平安财保湘潭公司辩称:1、我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2、石壁湖加油站诉请的货物损失、迟延交付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3、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28日,广东易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石壁湖加油站签订《供销合同》:石壁湖加油站向广东易成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92#车用汽油(VIB)33吨,含税单价8350元/吨,总金额为27555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该货物由海韵公司承运。2022年12月31日海韵公司指派司机驾驶豫RJ××**(挂车:豫R××**)车辆运送石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2023年1月1日4时50分豫RJ××**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在省道S212(24km+800米)处安仁县永乐江镇芙塘村颜家组路段与***驾驶的湘C1××**重型半挂牵引车(湘C××**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豫豫RJ××**型半挂牵引车(豫豫R××**型罐式半挂车)起火发生爆炸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当场死亡,车辆烧毁、车上的货物、周边的房屋、农作物、路旁的水果、路灯杆、监控设备和停靠在房屋旁湘L湘L6××**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第43102812023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奕奇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路段附近房屋、农作物及相关损失的物主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是广东易成供应链有限公司合作(旗下)供应链关联公司。豫R豫RJ××**半挂牵引车(豫R豫R××**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海韵公司。海韵公司为该车辆在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约定:第四条货物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下列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损毁、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八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货物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湘C1湘C1××**挂牵引车(湘C×湘C××**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金启航公司,车辆在平安财保湘潭公司投保。发生事故路段正在施工,施工方为奕奇公司。
以上案件事实有《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仓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028120230000001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电子保单)》、《货物出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石壁湖加油站把货物(汽油)交由海韵公司运输,海韵公司负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的义务,海韵公司基于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为案涉车辆在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上述两种协议约定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此,石壁湖加油站的所受损失应当由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代为赔偿。本案货物损失的金额问题。安仁县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上运输的汽油全部烧毁。且石壁湖加油站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涉案金额为273212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1000元绝对免赔后,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还应赔偿石壁湖加油站货物损失272212元。扣除的1000元由海韵公司负责赔偿。
关于迟延交付损失的计算问题。石壁湖加油站主张按货款总金额的10%计算迟延交付损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损失是因为海韵公司和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拒绝赔偿纠纷造成的直接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即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赔偿的法律费用,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差旅费3000元,因石壁湖加油站未提供具体的票据,但考虑到确实实际发生,本院酌定2000元。即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依合同约定应赔偿石壁湖加油站法律费用16000元。
至于奕奇公司、***、金启航公司、平安财保湘潭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承担本案责任问题。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奕奇公司、***、金启航公司、平安财保湘潭公司均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至于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履行义务后,根据交通事故划分的责任,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提出的货物损失未经勘验鉴定而不能确定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涉案货物为易燃的汽油,一旦发生爆炸,全部毁损符合实情。其次太平财保河南分公司并未就合同约定的免赔责任条款提供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货物损失272212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法律费用16000元;
三、河南省海韵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货物损失1000元;
四、驳回湖南新中民油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县石壁湖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河南省海韵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