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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9606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中二横路22号B2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852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影星美影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新湖路交汇处魅力时代花园1栋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5393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荒湖农场一生活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为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