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91民初20674号之一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8号5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