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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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535号之三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90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41800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8号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852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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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财产保全费397.11元,以上合计768.11元,由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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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