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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37389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宇靖超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建路440-466号(双号)2层,480弄96号201-212、214-228室。 经营者:***。 被告: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8号5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宇靖超市、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