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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128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蔡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12839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某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37083.08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27.98元,共计48811.06元,扣减本案执行费632元,余款48179.06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某与案外人(3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房产,因该房产尚未析产,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