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746号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雷锋大道西侧0802378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