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356号
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景园1栋1605房。
法定代表人:宋得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雷锋大道西侧0802378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智,经理。
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计1418元,由原告湖南鑫辉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