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7执保33号
湖南某乙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吴某:
本院依据(2025)湘1227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吴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尾号为000156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687000元。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解除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