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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22民初4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寺沙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201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3元,减半收取58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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