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8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枣*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市寺沙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市。
被执行人: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强盛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河福林纺织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唐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唐河福林纺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强盛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河福林纺织公司履行(2008)唐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唐河福林纺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车辆、证劵、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及银信和网络金融部门的存款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在唐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唐河福林纺织公司已于2008年1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3.本院依法在唐河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唐河福林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找,未发现***踪迹;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唐河福林纺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强盛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枣*强盛建筑公司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其表示暂无法提供明确且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该案经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强盛建筑公司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117106.0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枣*强盛建筑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