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民初4391号
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寺沙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201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
法定代表人:段纪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居委会、第三人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4元,减半收取计12052元,由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艾斌
审判员谷中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