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4461号
原告:**来,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幸,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丰县水湖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121ME1991820T。
法定代表人:张明耀,村书记。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1823R(1-4)。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来与被告长丰县水湖镇***村民委员会、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来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义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