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628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57087047。
法定代表人:史传利,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总经理。
被告:魏小江,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县。
原告**与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小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