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628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57087047。

法定代表人:史传利,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总经理。

被告:魏小江,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县。

原告**与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小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