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原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01号
原告: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原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974131947。
法定代表人:唐志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1823R(1-4)。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吉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束 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