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81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民盛石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盘锦民盛石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4)瓦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传统、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